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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温泉和沐浴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 2020-03-09
  • 来源: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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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条件

  (一)遵照省市有关疫情期间防控措施及防护地区分级要求,场所负责人按本指引要求及有关部门综合评估风险后营业。

  (二)温泉场所优先开放室外温泉池。

  二、室内温泉池、沐浴池、沐浴室、更衣室、厕所、顾客休息室通风要求

  (一)原则上不使用空调系统,首选自然通风。有可开窗的场所,外窗保持持续打开状态;或者每天早、中、晚至少开窗通风三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同时保持排气扇运转正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如需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空调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关闭回风阀、全新风运行。

  2.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和新风系统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保证排气系统正常运行。

  (2)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3.禁止新风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取风,保证吸入的新风是室外的新鲜空气。确保空调机房内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的清洁、无污染、无杂物。

  4.有外窗的房间,使用空调时可使外窗打开一定的角度。

  5.定期对运行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6.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冷凝水盘和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7.每周一次对场所空调送风和回风滤网清洗消毒,必要时,可用250 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空调器。

  8.各场所每天上班(运营)前后1小时,新风和排风系统保持运转。

  9.所有排风都要直接排到室外。

  10.对于空调通风系统通风类型、通风状况不清楚时禁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11.停用一段时间后重新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需对空调系统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才可以启用。

  三、空气消毒

  每天营业结束后,可用含0.5%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或500 mg/L二氧化氯,按20 mL/m3的量对工作场所进行空气喷雾消毒。

  四、温泉水质卫生

  (一)温泉池采取轮换开放制度,每4小时一轮换。

  (二)每个开放的温泉池4小时后全部放掉池水,用消毒液彻底清洗消毒池壁池底,冲刷干净后才重新灌入温泉水。

  (三)营业期间每个温泉池保证有新鲜温泉水不断补充。

  五、沐浴池水质卫生

  (一)沐浴池水游离余氯保持在0.5 mg/L~1 mg/L水平。

  (二)专人负责池水消毒和检测,开场前测定消毒剂浓度一次,开场期间每小时测定消毒剂浓度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用消毒液彻底清洗消毒池壁池底,冲刷干净后才重新灌入新鲜水。

  六、场所卫生与消毒

  (一)每小时一次对沐浴室、更衣室、电梯间、洗手间和温泉区等场所经常接触物体表面(如门把手、楼梯和温泉区扶手、坐椅等)用250 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消毒。

  (二)严格执行入池前的沐浴并浸脚消毒制度,保证其宽度与通道同宽,浸脚池长度不小于2米,池水深度大于20厘米。浸脚池每2小时更换一次,保持游离余氯含量在5 mg/L~10 mg/L,并做好记录。

  (三)保持场所清洁卫生,加强通风排气。

  (四)场所有供客人休息、吃东西、喝茶水饮料的休闲处,须设置洗手池、垃圾桶及放了消毒剂的痰盂。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消毒液等。

  (五)浮具使用后用含氯消毒剂完全浸泡10分钟,清水清洗后才能使用。

  (六)加强场所内卫生宣传,设置明显的宣传牌板,告诫顾客自带泳镜,不应随地吐痰,不要共用物品。

  (七)严格执行毛巾、浴袍、面巾、衣裤、拖鞋、杯具(现阶段建议使用一次性杯具)、沐足桶、按摩床上布草一客一换一消毒制度,供客人用的用具(梳子、吹风筒等)一小时消毒一次。

  七、从业人员卫生

  (一)所有疫情高发地返工或14天内到过疫情高发地的从业人员主动申报健康状况,同时报告所在地居委(村委)会,并按居委(村委)会要求处置。

  (二)勤洗手,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

  (三)除工作需要外,尽量少去公共场所或人口密集场所。

  (四)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一旦发现职工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离岗休息,戴好口罩,尽快到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发现14天内湖北等疫情高发地旅行史者,同时报告所在地居委会,并按居委会要求处置。

  (五)凡经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的新冠肺炎者,暂停上班,并接受隔离治疗,经过采样检测排查并取得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方允许上岗。方可恢复上班。

  (六)新冠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卫生部门要求隔离观察14天,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方可恢复上班。

  (七)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单位,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等工作,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八、加强顾客管理

  (一)温泉及沐浴经营单位应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配合政府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个人卫生常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同时在显著位置张贴暂停对发热和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旅行史人员提供服务的告示。

  (二)顾客必须戴口罩(游泳及沐浴时除外),顾客不能在温泉池及沐浴中大小便,浸泡期间上厕所需自觉再沐浴方可继续浸泡。

  (三)温泉及沐浴经营单位应配备体温探测仪,对入店人员进行发热探查。如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综合症状的客人,立即停止服务,引导发病顾客立即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发现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旅行史者,同时报告所在地居委会,并按居委会要求处置。

  (四)严格控制客流量,同一时间温泉池及沐浴池最大容纳量按每人3平方米计算。在疫情防控解除前,温泉及沐浴场所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集性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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