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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划定增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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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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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增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法依规对河道和水利工程进行管护,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全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粤河长组〔2019〕1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增江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三)湖泊管理范围

  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

  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应按第(一)点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划定湖泊管理范围。

  (四)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其中,中型水库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米;小型水库二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十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区:中型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五十米;小型水库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五十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五)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工程区包括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其中,增江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线重叠的,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可与划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围一并实施。

  2.工程保护范围:堤防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五十米。

  (六)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工程区包括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其中,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米,两侧宽度五十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十米,两侧宽度十米。

  2.工程保护范围:水闸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五十米。

  泵站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七)灌区(干渠)管理与保护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

  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中型工程三十米。

  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2.工程保护范围。

  灌区(干渠)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五十米;中型渠道十五米,小型渠道十米。

  四、违反本《公告》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4.设置拦河渔具;

  5.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6.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五、本《公告》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类型是什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公共休闲、景观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进行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涉河建设项目涉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故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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