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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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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12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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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2021年3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穗府函〔2021〕34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法治思想以及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总书记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台了《规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市结合实际起草了《规定》,先后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并结合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指导思想、报告范围、报送程序、报送要求、跟踪办理、评价追责等。

  (一)指导思想。明确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报告范围。明确市人民政府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以下统称《条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条文解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制定或者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四)批准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前报废或者转让行政事业性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制定或者调整市、区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五)批准或者调整大型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规划选址;(六)确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供水、燃气、教育、基本医疗、交通运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商品价格;(七)确定或者调整社会保障收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八)确定或者调整行政组织、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九)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送程序。明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拟订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时写明了列入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如需要调整的办理程序。

  (四)报送要求。列入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二)决策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四)合法性审查意见;(五)其他有关材料。

  (五)跟踪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建议批转相关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无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决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评价追责。重大行政决策报告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以及承办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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