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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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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0
  • 来源: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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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新修订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4号)自2020年1月6日印发实施。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下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结合目前“放管服”要求及“减证便民”工作,同步修订配套文件《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后的政策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分6章共3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其他人员医疗救助、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和附则。

  本次修订,根据医疗救助全城通办业务试点要求和“放管服”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医疗救助申请、审核、拨付流程,优化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一是明确了申请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同时简化受理申请、审核认定和资助参保程序,更加便民利民;二是减少并规范申请资料,如与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资料相同的,全部合并,仅收取一份,并无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资料;增加并细化了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入户调查和公示相关规定。

  三、有问有答

  1. 广州市的医疗救助都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我市医疗救助分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其他人员医疗救助两大类,主要包括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简称“资助参保”)、免除住院押金、直接减免或零星报销门诊特定病种(简称“门特”)费用和住院费用、普通门诊费用补助和补充医疗救助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如本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基本上可享受所有救助;其他人员按不同情形对应享受资助参保、门特或住院费用报销等医疗救助。

  2. 医疗救助到哪里申请?有问题到哪里咨询?

  答:(1)困难群众和其他人员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可到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各区医疗保障部门、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咨询,也可拨打医疗救助热线服务电话81499908进行咨询。

  3. 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困难群众办理零星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应的救济身份证件(明);

  (3)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4)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者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

  (5)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广州市医疗救助模拟结算单。

  申请其他人员医疗救助的,还需按相应的规定提供残疾证、职业病诊断证明、中级职称等证明资料;如需经济状况核对的,还需提供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核对类适用)》、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有关资料;如未参加过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还需提交广州市医疗救助模拟结算单。

  4. 申请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答:符合《办法》规定的困难群众和残疾人,已自行缴纳当年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的,可到任一街镇政务中心申请个人参保费用零星报销;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其户籍所在的街镇政务中心集中办理资助参保。

  (一)个人参保费用零星报销需提交申请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由街镇政务中心收齐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每月10日前报送医保分中心审核;每月25日前报送市医救中心复核,1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5. 申请后多长时间可以知道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多长时间可以收到医疗救助金?

  答:按申请类别不同,办理时长不同:

  (1)困难群众申请零星报销的,受理申请后即按流程进行审核,街镇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审核数据报区医保部门,区医保部门每月25日前汇总报送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金的核拨。

  (2)申请其他人员医疗救助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正常情况下,受理申请的街镇政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转户籍地街镇,5个工作日对接经济状况核对程序,约15个工作日后收到核对报告并将核对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区医疗保障部门。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后,区医保部门每月25日前汇总报送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金的核拨。

  6. 没有参加任何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参照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模拟核算出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三部分。困难群众非个人原因未参保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其他因个人原因未参保的,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应人员类别的医疗救助,模拟核算出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审核流程图

  (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报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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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人员医疗救助报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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