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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 2020-03-09
  • 来源: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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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条件

  遵照省市有关疫情期间防控措施,场所负责人按本指引要求综合评估风险后营业。

  二、场所通风

  (一)首选自然通风

  有可开窗的场所,每天开窗保持自然通风不少于3小时;营业期间保持排气扇运转正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需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1.空调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关闭回风阀、全新风运行,有外窗的房间,使用空调过程中可使外窗打开一定的角度。

  2.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和新风系统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保证排气系统正常运行。

  (2)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3.禁止新风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取风,保证吸入的新风是室外的新鲜空气。确保空调机房内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的清洁、无污染、无杂物。

  4.无外窗且没有设置机械排风的房间,可采用增加设置双向节能换气机的方式来增加房间的新风量。

  5.空调系统应关闭加湿功能,并且每天营业前、后让新风机和排风机保持运行1小时。

  6.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对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396/T-2012)的要求。可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溴)消毒液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30分钟。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

  7.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盆、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8.每周一次清洗消毒各房间内空调送风和回风滤网,必要时,可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空调器。

  9.以下情况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1)既不能全新风运行,又没有对回风或送风采取消毒措施的通风空调系统。

  (2)既不设新风,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空气空调系统(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3)既不能开窗,有不设新、排风系统的房间内空调器。

  10.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空调通风系统停止使用,对空调通风系统和整个环境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1.保证箱式电梯的排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

  12.停用一段时间后重新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需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才可以启用。

  三、空气消毒

  (一)在风机房、新风管和回风滤网处可采取物理方法对空气消毒,安装高强度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

  (二)室内空气

  每天定时用含0.5%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或500mg/L二氧化氯,按20mL/m3的量对各类场所(包括电梯)进行空气喷雾消毒。

  四、场所和用品用具卫生与消毒

  (一)控制客流量,减少人员拥堵。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三)每天3次对高频接触物品,如门把手、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等进行消毒,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mg/L~500mg/L消毒液(然后用清水擦洗干净)或者75%的酒精;每天1次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消毒液拖地。

  (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严格落实一客一换制度。

  (五)加强对卫生间清洁频次,卫生间保持通风、干爽,不能自然通风的采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加强卫生保洁工作,定时冲刷便器,每天使用含氯消毒液对厕所地面、冲水按钮清洗消毒;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消毒液、擦手纸或烘干机供入厕人员使用等,有条件的办公楼可把水龙头改为非接触式水龙头,避免接触。确保洗手盆、地面地漏保持水封。

  (六)自动扶梯、箱式电梯:建议尽量避免坐箱式电梯,乘坐电梯需佩戴口罩;箱式电梯的地面、侧壁应当保持清洁,每日消毒2次。

  (七)垃圾管理: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在出入口、大厅、垃圾收集点设置指定回收桶回收上班人员日常出行的口罩,收集的口罩可放入“其他垃圾”桶。垃圾桶加盖,日产日清,清运前可用含氯消毒剂(500mg/L~1000mg/L浓度)喷洒消毒。

  (八)可设置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的人员,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调查掌握本场所员工健康和活动情况,做好健康监测和记录工作,禁止发热咳嗽员工带病上岗;做好员工情绪管理,正确引导,避免恐慌和麻痹思想。

  (二)员工应密切关注并主动申报自身、共同生活者健康情况。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佩戴口罩,及时离岗到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三)凡14天内有到过疫情高发地区或接触过上述地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和所在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按卫生部门指示为期14天居家隔离健康管理或集中健康管理,期间有发热情况立即佩戴口罩送到正规医院就诊。

  (四)加强员工疾病预防的相关知识培训。

  (五)从业人员勤洗手,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六)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尽量使用视频、电话会议等形式,参加会议室,建议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一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和会议桌等必须进行消毒。

  (七)凡经医院诊断为疑似、确诊的新冠肺炎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暂停上班,并接受隔离治疗观察,经过采样检测排查并取得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方允许上岗;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实施隔离措施。

  (八)新冠肺炎病人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按卫生部门要求隔离观察14天,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方可恢复上班。

  (九)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公共场所,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等工作,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根据要求实施关闭场所营业等防疫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如空调通风状况,实施其他隔离、空调通风系统消毒等防疫措施。

  (十)防疫物资准备:公共场所在工作中和个人防护需要的防护消毒器械包括个人防护器具(包括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手套等)、防控器具(包括电子体温计、水银温度计等测温设备、喷壶)、消毒药物(84消毒液、含氯消毒剂、75%酒精、免洗消毒洗手液)。

  六、疫情防控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配合政府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如张贴禁止多人聚集活动的指示牌等,控制客流量。同时在显著位置张贴暂停对发热和有14天内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行史人员提供服务的告示。

  (二)进入场所顾客需佩戴口罩。

  (三)应配备体温探测仪,对入店人员进行发热探查。如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综合症状的客人,立即停止服务,引导发病顾客立即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发现14天内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行使者,同时向所在地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按要求处置。

  (四)自查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

  (五)严格落实卫生责任,设立专人负责疫情期间的信息汇总、报告和处置等工作。

  (六)公共场所配备洗手设施,并提供洗手液、擦手纸或烘干机,无条件的应在显著位置放置免洗的手消毒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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