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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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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18〕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是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征询民意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政府决策过程中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尊重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先征询民意后作决策。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二)政府保障重要民生事项的财政资金安排及社会筹集资金使用方案;

(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区域(专项)规划和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利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五)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需要广泛征询民意的民生决策事项;

(六)市民提议设立,且经政府主办部门同意设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是否属于上述范畴,政府主办部门不能确定时,应商政府法制机构确定。

第四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由专业人士、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利益相关方代表不少于1/3。

第五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针对具体决策事项,遵循“一事一会”的原则,由主办决策事项的政府部门发起,于决策事项拟议阶段成立,至决策完成时终止。

政府主办部门发起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时,应在本地电视、平面媒体和该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并同时公布收集公众意见、反馈和公布征询意见结果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网址、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

当决策事项完成时,由发起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的政府部门宣布该委员会终止。

第六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组织委员会自主开展工作。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可下设秘书处或办公室,由政府主办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日常运作,包括与各委员的联络、协助委员调研和获取与拟议事项相关的资料、整理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委员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协调和组织会务、起草会议纪要以及资料立卷归档等。

第七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完整地知晓与拟议事项相关的所有情况。

(二)收集并如实地反映各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三)与政府主办部门会商、讨论与决策事项相关的议题。

(四)督促政府主办部门充分听取和吸纳市民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说明相关情况。政府主办部门明确暂时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政府主办部门应为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委员查阅相关资料、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政府主办部门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无论采纳与否均应及时反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因故未能采纳的,政府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其说明理由。

政府主办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专家论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详情及其采纳情况,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专业人士可自愿报名,或由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推荐,也可由政府主办部门邀请;

(二)利益相关方代表可由利益相关群体中的个人自愿报名,或由利益相关群体或利益相关法人、机构推荐;

(三)市民代表自愿报名;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推荐。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政府主办部门从报名者、被推荐者中遴选,并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确定后的名单向社会公告。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委员因故退出委员会的,按退出者所属界别,从原自愿报名者、被推荐者中遴选递补。

第十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三)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并完成相关工作;

(四)专业人士为决策事项所涉专业的专家、学者,或有长期从业经验的其他类别专业技术人员;

(五)利益相关方代表为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机构的代表。

第十一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委员自愿参与并义务从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活动,可按次领取误餐和市内交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应邀列席政府相关会议、组织和参加相关调研,以完整掌握拟决策事项的情况;

(二)就相关议题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

(三)非经本人请辞或因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政府主办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充分享有知情、参与、表达意见等诸项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积极收集民情民意,据实反映市民各种声音、意见和诉求。负责、公正、主动提出意见,认真建言谋策。

(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渠道公开发布政府主办部门明确暂时不宜发布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参与商业活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会议决议,可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本人要求请辞的;

(二)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活动的;

(三)拒不履行委员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滥用委员身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因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受到司法处分的。

第十五条 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征询民意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应依而未依本规定征询民意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不得提交领导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包括专项会议和本地调研活动经费,委员会成员误餐、市内交通补贴,经委员会主任确认、政府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政府主办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有公众意见咨询平台一律纳入本规定管理,本市之前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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