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本市居民(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一)困难群众: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按身份类别提供相对应的救济证件(明)。
(二)其他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
1.病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困难人员需提供救济身份证明;
3.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
4.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5.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以上证件(明)可通过政务系统查验电子证照或身份核验的,无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一)向任一街道(镇)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二)街道(镇)受理审核后,报区医保分中心审核(核对类由市医保局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经银行划账至申请人账户。
四、办理时限
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五、受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常见问题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困难群众。包括:(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2.其他人员。包括:(1)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2)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4)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5)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1.定点医疗机构已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相关待遇,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等;2.单位或部门已补助或报销的医疗费用;3.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4.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外来务工人员可否申请我市医疗救助?
答: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在本市工作,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含社会医疗保险);
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
3.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家庭总资产限额标准参照我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执行,随我市低保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及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四)我市医疗救助咨询方式有哪些?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81499908
广州国寿咨询电话:13380043886
八、办理依据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