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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修订后的《广州法院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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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27
  •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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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修订后的《广州法院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修订后的《广州法院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5日

广州法院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为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完善简易程序适用是深化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基层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改革试点要求,合理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

  第二条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均应在立案时立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六)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七)示范诉讼案件;

  (八)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九)代表人诉讼案件;

  (十)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案件;

  (十一)民事诉讼行为严重违法,需要决定是否给予民事制裁和移送侦查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

  (十二)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域名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的案件;

  (十三)其他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案件标的额超过五百万元且当事人同意的,可以立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四条 事实清楚、事实查明并不困难、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不大,但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诉讼中发现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二)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三)支付令失效后需要转入诉讼程序,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金额的案件;

  (四)有过示范判决的同类型案件或系列案件。

  第五条 基层法院可根据实际设立专门从事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团队,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模式。推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集中排期、开庭、宣判。

  第六条 基层法院立案后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

  具体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确认,依照《广州法院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实施细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完善送达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送达质效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异议的,除开庭后才知晓的理由外,应在开庭前提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或者书面决定驳回。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案件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基层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管辖异议书、裁定书、上诉状等异议审查必要材料通过电子在线平台提交市中院。市中院应在收到电子材料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通过在线平台向基层法院提交电子裁定书,由基层法院打印后送达当事人。基层法院根据生效裁定书内容对案件作出处理。

  第九条 经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的,可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审查,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应分别计算,各自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固定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答辩意见,双方的质证意见和归纳争议焦点。

  庭审时无需再进行上述程序,只需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第十一条 开庭后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质证,但对于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程序转换的,通过书面或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上述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不再开庭;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应再次开庭。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换一般由庭长进行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报院领导审批。程序转换后,由原经办法官继续审理。出现程序转换事由的,应在三日内完成转换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当庭说明裁判理由,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基层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简要载明裁判理由。

  当庭裁判案件,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并记录笔录。当事人在指定期日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日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日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日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采用要素式、列表式和令状式裁判文书样式,简化文书制作。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参照适用本院制订的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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