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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之二——行政执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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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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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司法局牵头发布了2021年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本次案例汇编收录了典型案例23个,覆盖制度建设、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多元解纷、法律服务以及普法宣传等多个维度。

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之二——行政执法篇

  一、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1.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与许某、B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合作合同》,于6月12日发布《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披露许某及其研究团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相关技术专利,今珠多糖注射液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等事项。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公司上述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未披露《合作合同》有关重要条款等事实。上市公司上述行为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和股价异动,影响恶劣,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兼总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罚款。

  2.工作成效

  上市公司“蹭热点”“炒概念”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误导投资者,依法应予以严处。本案入选“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其特点体现在:一方面快查快办打击“蹭热点”违法行为。事件发生后,广东证监局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在短短两个月内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最大限度提高“忽悠式”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坚决遏制市场炒作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抓好“关键少数”精准问责。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看似组织架构健全、职责明确,实际上“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两项公司治理顽疾不同程度的存在。本案结合信息披露违法事实,综合董监高职责分工、参与程度、知悉情况等因素,依据比例原则认定董事长、总经理及董秘等“关键少数”的行政责任,分类处理,实现对违法行为人的精准问责。

  二、某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某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其管理的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通过篡改估值数据,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亿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XX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亿元和港币2700万元;与投资者约定由其境外关联方作为担保人,以基金年化率的净收益对基金予以现金补偿,实际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挪用基金财产、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据此,广东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改正,并处以106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2.工作成效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良莠不齐,有的违规经营,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引发较大风险。广东证监局切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督促管理人规范运作,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治私募乱象,防控私募行业风险。本案发生时,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多只产品逾期兑付资金缺口较大,涉及投资者众多。广东证监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迅速响应,用足用好行政执法手段,率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本案作为A类重大案件自查自办,不到六个月时间查实违法事实。坚持“零容忍”,依法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

  三、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K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立案调查。在主案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对年报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同步立案调查,平行推进案件办理。经查,该会计师事务所为K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中,K公司的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舞弊风险应对措施等审计计划,违反诚信原则虚构审计程序,未对银行、往来款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最终,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杨某、张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K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最终,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杨某、刘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苏某作为K公司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的项目经理,配合公司财务人员伪造审计证据,执行银行函证时严重不负责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多项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改正,处罚没款5,700万元;对杨某、张某和苏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苏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杨某、张某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工作成效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频发,与部分中介机构怠于履责,玩忽职守,为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密切相关。本案为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中国证监会重拳出击,严惩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方面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一案双查”,对违法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同步查处、同步处罚,绝不姑息,坚决打击财务造假“放风者”和“帮凶”。对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切实增强监管震慑,督促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另一方面从严从重处罚,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本案中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开出顶格处罚罚单,显示了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以从严监管倒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叶某上市公司监事短线交易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叶某作为某上市公司监事,操作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本公司股票,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2月28日等17个交易日累计买入623,401股,买入成交金额2,667,473.85元;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3月3日等26个交易日累计卖出608,401股,卖出成交金额2,605,156.83元。叶某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叶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工作成效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容易触及监管“红线”的高危区,也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严肃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广东证监局日常监管发现叶某多次买卖本公司股票后,第一时间约谈当事人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在监管部门督促下,叶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汇报交易情况,配合上市公司收缴短线交易收益,案件处理效果良好。本案是上市公司董监高涉嫌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典型案例,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提高“红线”意识、规范自身交易行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张某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

  1.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广州某营业部员工,先后任开发部经理、营销主管等职务。2015月6月1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张某利用其母亲“梁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累计108,430,529.03元,亏损1,184,420.13元。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梁某玲”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张某处以8万元罚款。

  2.工作成效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与市场公平性,避免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可能掌握业务优势与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张某利用其母亲账户买卖股票,不仅违反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股票的规定,也未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的法定要求。本案给证券从业人员以有力警醒,推动证券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与监管部门共同致力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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