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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HP0120190030
  • 文  号: 穗埔府规〔2019〕3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有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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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规〔2019〕31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  7号)、《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广州市加快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的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穗府办〔2018〕13号)、《广州市协同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行动计划》(穗大湾区〔2019〕8号),全力推动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产业发展,吸引新型显示产业  龙头项目入驻,打造世界级的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努力建成世界显示之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显示包括高世代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Mini/Micro-LED(微发光二极管)、QLED(电致发光量子点)、印刷显示、激光显示、3D(三维)显示、全息显示、电子纸柔性显示、石墨烯显示等。

第三条 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型显示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投资密度不低于6000美元/平方米;

(三)2018年7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主营业务为新型显示的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

(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

(五)累计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不低于200亿元。

第四条 【投产奖励】在企业投试产当年给予一次性8亿元的奖励。

投试产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证明材料可以为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出货记录或原材料采购合同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产品原材料被投入生产线的。

第五条 【经济发展奖励】当年工业产值首次达到6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亿元。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即可申请该项奖励。

第六条 【产值爬坡奖励】满足第五条要求的企业,从次年起工业产值实现正增长并达到1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亿元。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即可申请该项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缴注册资本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工业产值以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累计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以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投资密度=认缴注册资本/用地面积,租赁厂房企业的用地面积=租赁面积/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统计关系通过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予以证明。

本办法中的“达到”“不低于” “以上”均包含本数。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政策发布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发放,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招商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本办法扶持所需申请材料,由实质审核发放部门制定办事指南确定。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奖励金应当用于企业生产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第十四条处罚

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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