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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190121
  • 文  号: 穗公规字〔2019〕4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8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
  • 文件状态: 有效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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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规字〔2019〕4号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学校保安队伍建设,增强学校反恐防暴能力和应急处突水平,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市公安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4日


广州市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学校保安队伍建设,增强学校反恐防暴能力和应急处突水平,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是指学校内从事的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秩序维护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直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采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切实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学校保安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全面提升学校保安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能力。规范保安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学校整体安全防范水平。

第二章 学校保安服务的采购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确定学校保安服务应配备的专职保安员数量:

(一)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二)寄宿制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不少于2名,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涉及多校区的学校,其每个校区按在校师生实际人数按照以上标准,独立配备专职保安员。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1000人的校区,可按照有关行业规范、标准对学校保安服务进行必要的专业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条 鼓励向保安服务公司集中购买中小学和幼儿园保安服务模式。公办学校采购社会化保安服务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购买社会化保安服务所需经费,应列入办学成本,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 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参考广州市保安协会制定的《广州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岗位人员配置标准》核算学校保安服务采购预算,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提高标准。

第九条 学校保安服务应当按照服务项目,通过合法招标程序单独立项采购,不得归入物业管理或其他项目进行采购。公办学校应向保安服务公司采购服务。民办学校可自行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

第十条 学校保安服务供应商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广东省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非广州市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照《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保安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225号)规定,持有广州市公安局核发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证明》。

第三章 学校保安服务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保安员应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的中国公民,并能胜任学校保安服务工作。

农村学校的学校保安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三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要求配齐防护器械。学校保安员在值勤时,应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佩戴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携带必备安全防卫器械,严格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开展工作。

(一)平常时期,学校保安员执勤时必须外系保安执勤腰带,佩挂橡胶棍、自卫喷雾剂、强光电筒,随身携带防割手套。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二)反恐、防暴形势严峻时期,或者重大敏感防护期,学校保安员执勤时,在平常时期的防卫器械基础上,佩戴防暴头盔、穿着防刺背心。

第十四条 学校保安员在值勤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橡胶棍、自卫喷雾剂、安全钢叉等防卫器械予以制止:

(一)对现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

(二)校园内发生个体或群体突发事件,且有过激暴力行为的;

(三)学校保安员受到暴力袭击,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危害校园安全秩序和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第十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上学放学期间,维护校门口秩序,疏导师生有序进出,并及时制止学校门前发生的寻衅滋事等行为。必要时应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负责门卫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按照《广州市学校门卫值班室安全工作规范(试行)》开展相关工作。

(三)查验进入学校外来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外来车辆和外来人员随身携带物品,严禁将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四)对非放学时间离校学生,应查验班主任或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并将请假条留存后,方可放行。

(五)对校内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巡逻。重点巡查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财务室、仓库、各功能室,以及供水、供电、供气设备等重要场所,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要立即报告,并协助予以妥善处置。

(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一时难以制止或发生治安案件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辖区民警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主动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反映校园内外治安情况,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堵塞安全漏洞,健全防范制度,提高防范能力。

(八)正确使用学校物防、技防器材和设施设备,妥善保管和维护防卫器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门卫值班室和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值守工作。

(九)完成公安机关、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四章 学校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学校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学校应当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第三条规定,将保安员的聘用和配备情况报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应当做好学校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学校保安员日常履职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三)学校应联系辖区公安派出所,每学期组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学校保安员开展不少于1次的反恐防暴应急演练,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保安员的招聘、培训、派驻和管理工作,确保派驻的学校保安员均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上岗。

(二)建立健全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加强对保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强化日常管理和动态检查。

(三)建立学校保安员的个人档案资料,并可供公安、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查阅。保安员的个人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材料;

3.市级以上(含市级)公立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4.学历证明复印件;

5.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年度社会保障情况相关手续;

6.《保安员证》复印件;

7.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四)应与派驻的学校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做好服务质量回访工作,并根据保安员的表现情况做好考核及奖惩。

(五)根据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能胜任学校保安服务工作的保安员及时予以调换。

(六)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公办学校保安员经费从物业管理费中统筹安排,督促民办学校足额落实学校保安员安保经费。

(二)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保安服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学校整改。

(三)指导、督促学校认真落实保安队伍建设的各项要求。

(四)将学校保安员的配备、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和平安学校创建活动,对因学校保安员配备不足或其管理不善而导致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保安服务公司开展的学校保安服务活动。

(二)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保安队伍建设情况和保安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应当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四)辖区派出所协助学校组织开展学校保安员的在岗业务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等的防范处置演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学校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避免重大事故或案件发生的;

(二)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安全防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安员如因工作失职或者违反保安工作纪律,由学校予以训诫、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安服务公司应予以调换。

(一)3次违反保安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二)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分子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发生2次违法犯罪案件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保安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对派驻学校的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学校保安服务评议制度,共同建立广州市学校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数据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和更新。

广州市公安局应提供指定查询网址,供相关单位、企业和学校查询,并定期将相关企业数据抄送省、市教育部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以及广州市保安协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参考广州市学校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数据库,作为择优采购学校保安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交由广州市公安局录入数据库:

(一)受过公安机关、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服务的学校表彰、奖励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者违反保安工作纪律,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予以调换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被公安机关训诫后未改正的,或者被吊销保安员证、构成违法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校园保安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议后由广州市公安局录入数据库:

(一)获得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保安协会奖励的;

(二)受到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管理行政处罚的;

(三)未遵照执行行业标准,有低价竞争行为的;

(四)因保安服务失职,致使所负责保安服务的学校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故的;

(五)原派驻学校的保安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到原服务学校寻衅滋事的;

(六)未按合同履约,或者拖欠、无合法理由克扣派驻学校的保安员工资的;

(七)所服务的学校发现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学校未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学校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并建议综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后,存在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校(园)长约谈措施,并纳入学校安全考核及年终绩效考核中。

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学校责任,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尚未取得办学许可的学校,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并督促学校主办方按照本办法落实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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