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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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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3
  • 来源: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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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运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用于帮扶援助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严重生活困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第四条 救助资金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的一次性帮扶援助。

第五条 救助资金存放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银行账户,实行年度使用额度管理。原则上各地不得超过年度使用额度。

第六条 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地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情况向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使用额度,指导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对全省救助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使用额度,指导并监督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定期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救助资金使用等情况。

东莞、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救助资金申请的初审、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等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规定,重大疾病包括25种(见附件1)。

(二)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申请人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二条 申请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应急救助相关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人救助类别和生活困难程度,相应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 救助审批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附件2)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四)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

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低保证(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五条 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期满(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完成审批,并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核对无误后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拨付救助资金。

(四)拨付。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核对后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并将资金拨付信息反馈给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下逐级反馈资金拨付信息。

第十六条 年度救助资金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已审批通过的救助事项可顺延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书面报送半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每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全省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

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重大疾病的说明.docx

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docx

 

原文链接:http://dva.gd.gov.cn/gk/tzgg/content/post_2646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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