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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知查字【2018】6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 2018-09-05 17:29:22
  •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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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萝岗区揭罗百货店):

我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门店内摆放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型号“GG-S3”光明大将牌户外灯产品,涉嫌假冒专利。

2018年8月9日,本局在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现场发现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型号“GG-S3”光明大将牌户外灯产品1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供产品相对应的专利权或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现已查明,你(单位)许诺销售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型号“GG-S3”光明大将牌户外灯产品,未能提供产品相对应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许诺销售包装上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型号“GG-S3”光明大将牌户外灯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高科技中心大楼,联系电话020-87680843)或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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