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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知查字〔2017〕207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穗知查字〔2017〕207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 2018-03-14 11:11:00
  •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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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watsons深层清洁雪花毛牙刷”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专利号:ZL96197009.X”,该专利权于2015年08月22日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被终止。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经专利检索,“watsons深层清洁雪花毛牙刷”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96197009.X”,该专利权于2015年8月22日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被终止。

  我局查明,你公司在专利权(专利号:ZL96197009.X)终止后,继续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并由你公司属下115家分店销售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96197009.X”的“watsons深层清洁雪花毛牙刷”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96197009.X”watsons深层清洁雪花毛牙刷的行为;

  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25.8元;

  4.罚款人民币6,025.8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和没收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高科技中心大楼,电话:020-87680843)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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