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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知法字〔2018〕9号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

  • 2018-12-14 16:52:16
  •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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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求 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被 请 求人:广州市荔湾区诚悦体育用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YHNE7W

  法定代表人:罗伟标

  本案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市荔湾区诚悦体育用品商行(下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730227732.9,名称为“运动用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纠纷一案。

  2018年5月23日,本局在被请求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华南国际文体用品交易市场CD馆一楼108号的经营场所,依法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拍摄了照片10张。在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本局发现有4个涉案足球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被请求人员工翁庆蓉制作了调查笔录。翁庆蓉在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称,被请求人没有生产、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店内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去参加一些展会交换名片后,某商家寄来的样品,放很久了,翁庆蓉表示不记得具体是哪个商家。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状。

  2018年11月28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叶俭、吴小曲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罗伟标参加了口头审理。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于2017年6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运动用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1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该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以上事实,有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的专利证书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本案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作为以体育用品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被请求人,其在经营店铺展示被控侵权产品即为以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是被请求人以展出方式作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被请求人已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请求人辨称是某商家寄来的样品做陈列,在其实体店展示产品样品的行为不属于许诺销售,本局不予支持。因无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请求人主张的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本局不予支持。

 

  本案专利主视图                 本局取样的被控侵权产品主视图

  通过将本局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取样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对比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后、左、右、俯、仰视图、立体图与本案专利的主、后、左、右、俯、仰视图、立体图没有明显区别,两者均为圆球状球类产品、外观图案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广州市荔湾区诚悦体育用品商行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名称为“运动用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足球,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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