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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知法字〔2018〕11号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

  • 2019-01-30 17:18:00
  •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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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求 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被 请 求人:广州市荔湾区强力文体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1DLR0C

  经营者:张捷发

  本案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市荔湾区强力文体经营部(下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730227732.9,名称为“运动用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纠纷一案。

  2018年5月23日,本局在被请求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华南国际文体用品交易市场AB馆一楼153号的经营场所,依法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拍摄了照片8张。在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本局发现有6个涉案型号为“801”的足球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张捷发制作了调查笔录。张捷发在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称,是供应商向其提供样品,被请求人没有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店铺内摆放的仅为样品。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状。

  2018年11月28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叶俭、吴小曲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经营者张捷发未参加口头审理,也未指定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在请求书和口审中诉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专利名称为“运动用球”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月9日,目前的法律状态为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州市荔湾区强力文体经营部在其实体店(地址是: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华南国际文体用品交易市场AB馆一楼153号)展示宣传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采用了与本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方案,涵盖了本案专利的所有必要设计特征,落入了本案专利保护范围。故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本案专利的侵犯。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如下处理请求:请求判定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本案专利权;判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附件1,请求人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等文件;附件2,证据清单: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据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据3,专利对比文件;证据4,侵权照片。

  被请求人在调查笔录中辩称:

  被控侵权产品是供应商向其提供的样品,被请求人没有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店铺内摆放的仅为样品。其店铺所摆放的801型号足球产品与本案专利外观不一样,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于2017年6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运动用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1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该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以上事实,有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的专利证书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本案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作为以体育用品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被请求人,其在经营店铺展示被控侵权产品即为以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是被请求人以展出方式作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被请求人已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请求人辨称是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做陈列,在其实体店展示产品样品的行为不属于许诺销售,本局不予支持。因无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请求人主张的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本局不予支持。

  

  本案专利主视图                            本局取样的被控侵权产品视图                      

  通过将本局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取样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对比可以看出,两者均为圆球状球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后、左、右、俯、仰视图、立体图与本案专利的主、后、左、右、俯、仰视图、立体图形状没有明显区别,被控侵权产品球体图案中采用了与本案专利同样的独特的不规则六边形外观图案,只是将该六边形图案在球体上的组合位置关系相对本案专利进行了改变,但仍足以让一般消费者产生视觉上的混淆,把两者视为相近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基本相同,存在的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广州市荔湾区强力文体经营部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名称为“运动用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801”的足球,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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