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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知法字〔2018〕10号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

  • 2018-12-14 17:05:42
  •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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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求 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被 请 求人:广州快准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42334M

  法定代表人:董幼汝

  本案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快准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730227732.9,名称为“运动用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纠纷一案。

  2018年5月23日,本局在被请求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华南国际文体用品交易市场AB馆一楼110号的经营场所,依法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拍摄了照片10张。在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本局未发现有涉案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董幼汝制作了调查笔录。董幼汝在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称,被请求人没有生产、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表示“(2018)粤广南方第012261号公证书”中所显示的名片是该店的,送货单和收款复印件看不清不能确认。该店销售的5号足球有多款,但没有公证书图片中显示的这一款足球。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状。

  2018年11月28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 叶俭、吴小曲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董幼汝参加了口头审理。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于2017年6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运动用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1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该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以上事实,有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的专利证书予以证明。请求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由该公证处在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华南国际文体用品交易市场AB馆一楼110号“福建佳胜体育”商铺购买了“5号足球”3个,取得收款收据一张、送货单一张、公证照片54张,以上事实,有(2018)粤广南方第012261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箱中物品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本案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请求人提交的(2018)粤广南方第012261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箱中的物品,系经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合法、真实取得,公证购买的“5号足球”确系被请求人销售。对被请求人不认可(2018)粤广南方第012261号公证书及购买的公证产品中的“5号足球”系由其销售的观点,本局不予支持。

 

  本案专利主视图                 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主视图

  通过将(2018)粤广南方第012261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5号足球”与本案专利对比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后、左、右、俯、仰视图、立体图与本案专利的主、后、左、右、俯、仰视图、立体图没有明显区别,两者均为圆球状球类产品、外观设计图案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只是在产品上增加了adidas、FIFA、2018世界杯等图案标识,球体上仍然抄袭了本案专利外观设计图案,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无实质差异,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广州快准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730227732.9,名称为“运动用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5号足球”,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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