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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知法字〔2018〕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 2018-07-11 10:38:56
  •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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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求 人:株式会社歌思福

  法定代表人:土桥秀位

  被 请 求 人:广州市番禺银联珠宝首饰厂

  法定代表人:陈济联

  本案系株式会社歌思福(原中文译名为“株式会社可柔丝”,下称“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市番禺银联珠宝首饰厂(下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专利号ZL201430053992.5,名称为“首饰保持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

  本局还查明请求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首饰保持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9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053992.5,该专利权当前仍然有效。

  本案专利所涉及的产品是名为首饰保持器的首饰配件,涉案产品也是首饰配件,两者属于同类产品,在功能、用途上相类似,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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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比,由于涉案产品与本案专利的产品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而且两者均具有底座、环扣和卡爪三个相同的设计元素,虽然在环扣和卡爪的设计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是仍然不能形成对整体设计的影响。两者已构成相近似,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本案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广州市番禺银联珠宝首饰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053992.5,名称为“首饰保持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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