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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知法字〔2017〕17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 2018-05-18 17:24:50
  •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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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人: 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道尔·E.怀特

 

  被请求人: 广州迈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东

 

  本案系请求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迈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330139450.5名称为“轮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请求人向本局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专利权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2.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并删除网站上所有侵权产品的链接。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于2013年4月25日申请了专利号ZL201330139450.5,名称为:“轮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25日,该专利权目前的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被请求人在本案专利权有效期内销售、许诺销售了型号为JEEP牧马人JK07的轮毂即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本局对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未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也未发现生产设备和模具。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定。

  本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对比如下:

  外观设计专利:

    1.png

  2.png

    被控侵权产品:

    3.png


  主视图 

    4.png

    立体图

 

  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都是轮毂。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看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在中心盖五角星的凹凸形状、轮毂辐条上的弯折结构、辐条间螺钉位置及装饰孔等设计特征上与本案专利相同,其形状和结构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视觉效果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本案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本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责令被请求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删除网站上所有侵权产品的链接。

  三、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和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的请求,本局不予支持。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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