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

穗知法字〔2017〕2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穗知法字〔2017〕2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 2017-12-22 17:00:09
  •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 0
  • 分享到

  请 求 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仓石诚司

  被 请 求 人: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乐辉

  本案系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专利号ZL200730154440.3,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案专利”)纠纷一案。

  请求人于2007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12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154440.3。在2017年5月15日向本局提交本案专利处理请求材料时,本案专利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人在第12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提取了被请求人展位上摆放型号为“SL110-B”摩托车产品图册并拍了照片,并于2016年12月9日取得被请求人官网(http://sonlink-motor.com)上展示型号为“SL110-B”摩托车的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该专利权在请求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局提交本案专利处理请求材料时,仍处于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且请求人提出的被控侵权行为也均发生在专利有效期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请求人在第12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其展位上展示型号为“SL100-B”的摩托车产品,及在其官网(http://sonlink-motor.com)上展示以上型号摩托车,均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局认为,本案专利名称为“摩托车”,被控侵权产品也是一种摩托车,两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对比。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主要设计特征与本案专利相似,存在局部细微的差别,以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上判定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许诺销售型号为“SL110-B”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在第12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及2016年12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http://sonlink-motor.com)许诺销售型号为“SL110-B”摩托车的行为侵犯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ZL200730154440.3外观设计专利权。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