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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10019
  • 文  号: 穗埔科规字〔2021〕2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端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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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科规字〔2021〕2号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端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端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

2021年7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端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端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20〕5号,以下简称《发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签订相关承诺书的新设立重大生物制药项目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支持的企业是指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的抗体药物、抗体偶联药物、核酸药物、基因工程药物、全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新型疫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生物制药产业化项目企业。

  对达到前款投资规模的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机制新靶点新结构化学药等项目企业,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参照适用本细则。

  企业投资规模由项目引进部门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引进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认定本细则扶持领域的项目。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第四条 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展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的重大生物制药项目企业,且为该企业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所投资建设的新项目(立项时间以立项备案证日期为准);

  (二)已与本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

  (三)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

  (四)在本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性质应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包含其他类别的(如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性质的项目,以项目相关备案证为准),不予补贴。

  第五条 企业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可申请一次本项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对于超出《发展办法》有效期内的固投不予补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总额最高5亿元。

  第六条 企业在补贴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年度平均投资额”,按照该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企业在补贴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年度平均投资额”的,当年不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逐年类推,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按此额度完成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均按上述办法予以补贴。

  项目按照投资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时间内完成投产后,对企业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完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进行差额补贴。未按照投资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时间内完成投产,不予差额补贴。

  第七条 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自企业注册之日起或项目在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的数据为准,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八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二)“年度平均投资额”是指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额除以该项目从开工时间到投资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投产时间的年数(简称筹建年数,尾数不足半年的不计年数,等于或超过半年的计一年),即“年度平均投资额=投资总额/筹建年数”。

  (三)项目实际投产时间需在投资合作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产日期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土地交付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约定投产时间予以相应顺延);企业完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且生产规模达到规上视为已投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由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会同项目引进部门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三章 研发创新补贴

  第十条 对企业投产前的研发费用,每年按照20%、最高200万元进行补贴,补贴期限3年,且不得超过协议约定的投产日期。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投产的,对企业投产后的研发费用,每年按照10%、最高1000万元进行补贴,自投产当年起连续补贴3年。超过协议约定的投产日期投产的,不给予本条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研发补贴的企业承诺其研发成果,属于本区企业或在本区实施产业化。如违反承诺,企业应主动退回资助资金;企业不主动退回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企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或是在《发展办法》实施前已注册,在《发展办法》实施后新建设的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立项时间以在区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二)承诺在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投产。项目投产日期,不得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日期;企业完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且生产规模达到规上视为已投产。

  第十四条 研发创新补贴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四章 经营贡献补贴

  第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60%予以补贴,自投产当年起连续补贴3年。

  (一)《发展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重大生物制药项目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已投产。

  企业完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且生产规模达到规上视为已投产。

  第十六条 对落户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企业,相关补贴按照其对当年对知识城经济贡献的60%计算。

  第十七条 经营贡献补贴由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五章 企业人才补贴

  第十八条 凡符合《发展办法》第五条经营贡献补贴申请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企业人才补贴:

  (一)申请补贴的企业人才应当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具体补贴对象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决定。

  (二)补贴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补贴对象不超过10名,补贴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的个人纳税额。同一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人才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三)本条补贴属于个人涉税事项,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兑现工作指引》计算。

  (四)《发展办法》第六条企业人才补贴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补贴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直接划入企业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五)企业人才补贴与经营贡献补贴的补贴年度相同。

  第十九条 鼓励聘请或委托国内外高等院校、生物医药培训学院等专业机构对生物制药项目开展生物制药专业人才培训。对符合以下规定的企业,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最高1万元,每家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50人:

  (一)企业在签订培训合同前,应当告知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培训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应开设生物医药相关专业。

  (二)企业应当与培训机构签署培训合同,合同中明确参与培训人数及人均培训费用(可包括与培训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等费用),且合同签署、组织开展培训和费用结算均应当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完成。

  第二十条 企业人才补贴由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六章 研发及办公用房补贴

  二十一对投产前在本区租赁研发中试及办公场地的,按照实际租金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二 申请研发及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须承诺补贴期限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补贴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十三租用研发中试及办公场地补贴的期限自签订租赁协议或投产协议(以较迟之日期为准)之日起算不超过3年,每年申请一次,项目投产当月起不再给予补贴。

  二十四申请研发及办公用房补贴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分别纳入区投资促进、科技、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财〔2020〕380号)的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二十六《发展办法》补贴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因补贴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方面(企业人才补贴第十八条用于补贴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七本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本细则中的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二十八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若《发展办法》与一事一议协议冲突的,以一事一议的规定为准。

  二十九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三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资金。申请本细则补贴的企业或个人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补贴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细则补贴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补贴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资金的,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补助资金,企业或个人应主动退回补助资金。企业或个人不主动退回的,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个人补助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如被列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完成信用修复,退出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暂缓或取消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十一如企业已获得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补贴,但未按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按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或投产的,各资金发放部门会同项目引进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资金。

  如企业已获得本细则第二章的补贴,但未按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按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由项目引进部门会同资金发放部门追回已兑现的补贴资金。

  三十二条 本细则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发展办法》及本细则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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